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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
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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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证券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客户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交还客户自行管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营的,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在扣除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按照客户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客户,并注销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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