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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一)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三)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四)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五)各类风险揭示;(六)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八)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九)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十)、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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