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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职工死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然解除,并不需要办理什么特别的手续,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下即可。 2.对于职工死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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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场员工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意外死亡,非工作死亡待遇处理,全国没有统一政策,建议咨询当地人社会局。二、职场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意外死亡的情况下,工作任务是否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作死亡、救治费用和葬礼费用、一次工作死亡补助金、抚养亲属的抚恤金不是由工作上的保险基金支付的非工作死亡处理。属于死亡的葬礼费用按统一地区(通常所在市)上年员工的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死亡补助金按上年全国城镇居民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2015年为2884、00X20=57680.00元),抚养亲属抚恤金按死亡员工生前抚养人口支付,每人每月生前支付工资的30%支付,其中配偶和孤独老人增加10%。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当属于非工伤死亡,按非工伤待遇处理。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企业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职工在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应实行火葬,对坚持使用棺木土葬的,不发给丧葬补助费。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一月起,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供养城镇户口1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发给,每增加1人者增发10%;孤身1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发给,户口在农村的按城镇户口供养人标准的80%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人数超过3人的按3人计发,每月领取救济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总收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发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除按上述一、二条规定给予定期救济费外,另发给死者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其标准:按死亡职工当月工资收入发给8个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领取困难补助费亲属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第一顺序领取。没有第一顺序领取人的由第二顺序领取。困难补助费同一顺序人员均等享受。如死者生前遗嘱的按遗嘱办理。 五、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摘自区劳动厅《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有关规定》(桂政劳险字〔1995〕23号)) 以上是覃律师在金城江给你答复,为方便起见,覃律师随时在金城江给你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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