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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与银行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及损失赔偿。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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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不存在这个问题的.除非个人信用有问题.如果是真的有问题.只能全款和换一个银行做。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与银行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及损失赔偿。非因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返还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果是买受人的信用低等个人原因导致的贷款不足或不成,买受人是无权主张解除合同的,换言之,其仍然应当承担付款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买受人主张中介公司对没有办出贷款负有责任的说法,在这里提醒大家:银行贷款只是买受方付款的一种方式,付款义务始终是买受方的而不是中介公司的责任。完全依赖中介公司办理贷款而以为自己可以不负责任的想法是错误的。买受方应当及时关心自己银行贷款办理的成功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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