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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入协商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程序等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入。被征收人应当...
被征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书,并具体说明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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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以受委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征收营业载明的营业场所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一)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价值×5‰×过渡期限(月);(二)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发违约金,标准为被征房屋价值的2‰;(三)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按过渡期限3个月支付一次性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予以调整并公布差价结算、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搬迁奖励、违约金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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