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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其间,收费标准、车费发票等仍应当按照本地区的规定执行。出租...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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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投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XX批准;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投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XX批准。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投放方案应当举行听证。投放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投放数量、投放方式、获取条件、投放价格、经营期限、实施时间等。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治安管理和车辆登记管理,指导、监督汽车租赁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汽车租赁经营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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