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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执法机构和远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市交通执法机构和远郊区县交...
汽车租赁经营者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权拒绝签订或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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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其聘用的驾驶员申领服务监督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载明的服务单位应当与服务监督卡上的服务单位和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的单位一致。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由原申领单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缴回服务监督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影响运营秩序、破坏车容车貌或者环境卫生的,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方出租柜台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承租方承租柜台经营视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出租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且属于同一辖区承租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手续。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且属于异地承租的,应当向出租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异地经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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