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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2020-05-08 1,85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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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盐城市电动车管理新规定: 1、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并悬挂,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2、凡符合旧国标且在我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发放交通管理登记号牌(绿牌);不符合旧国标的,由公安治安部门(户籍地或居住地派出所)进行治安管理登记,发放临时信息牌(红牌)。对电动摩托车,由交警南洋、黄尖、新兴、伍佑、步凤中队登记上牌。 3、新国标实施后,停止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我市对不符合新(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设置5年的淘汰过渡期(2019年4月15日-2024年4月15日),淘汰过渡期满,禁止上道路行驶。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门要对申请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严格按照省经贸委公告的产品目录进行比对,并对照产品照片及主要技术参数,核对车辆型号,认真把好上牌前车辆检验关。对未经省经贸委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品牌或型号以及擅自变更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核发牌照。牌照统一悬挂在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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