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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设置。营业机构会计部门要在“412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科目下,开设“粮食风险基金××财政厅(局)”存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粮食风险基...
为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和监督拨付职责,规范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促进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筹措和拨补到位。根据国务院有关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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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专户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中央粮食风险基金以财政部为主,会同XX、XX、XX、农业部、XX负责管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各省、自治区、财政厅(局)会同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经贸委(经委)、粮食厅(局)、农业厅(局)负责管理。
的基本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一)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二)单位在汇票申请书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三)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四)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出票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欠缺以上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五)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限于参加全国联行的营业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六)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七)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八)农发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无论是转账还是现金的,一律加编密押,转账银行汇票在银行汇票正面右上角代理付款行后加盖出票行标识码章。
发卡行未按规定向总行发送止付名单,或发送有错误总行不予受理的,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发卡行承担。发卡行接收到止付名单后,应在4日内(含)送达特约单位和银行网点。因止付名单送达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经办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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