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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31条包含些什么内容?

2022-09-05
的基本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一)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二)单位在汇票申请书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三)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四)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出票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欠缺以上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五)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限于参加全国联行的营业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六)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七)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八)农发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无论是转账还是现金的,一律加编密押,转账银行汇票在银行汇票正面右上角代理付款行后加盖出票行标识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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