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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条款无效,但是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买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
不能以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对外转让股权需要满足《公司法》的限制性、程序性规定。法律旨在维系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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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房屋应当通知承租人,没有通知的,出租人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侵害第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第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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