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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具有法律效力,该销售广告为邀约邀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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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Realestateadvertising),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不包括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 在传播时代,广告是最有力的传播工具,房产广告当然也能体现最基本的告知作用,好的创意能提升品牌,提高品牌美誉度,但有一点必须明确的是,没有人会单纯因为广告,因为好创意产生的美好印象,而盲目购买房地产这种特殊的商品——变数高、区域性强的一次性涉深产品。这就是房地产广告创作与其他大众产品广告的最直接的差别所在! 其他产品的品牌营销规律有时并不适合房地产,尽管品牌学者们极力追捧的品牌理论看似无懈可击,但对于房地产这一特殊产品而言,却不能成为地产营销策划者的“万能公式”。 一则好的食品/饮料的广告创意能直接引起无数欣赏者的争相抢购,甚至一个杰出的汽车广告创意也能掀起一阵市场狂澜,因为车是个性化强的产品,富豪只要自己喜欢就可以购买,自己消费享受嘛!如果自己的夫人不喜欢,可以为她选择一款她自己喜欢的品牌呀!但房子则不然,喜欢不喜欢都得两个人一起消费(一起住)。 所以,房地产广告要做到家人都喜欢,简直是不可能的!因此,再优秀再杰出的房地产广告也不会引发直接的消费行为发生!广告惟一的作用是将消费者的目光吸引过来,仅此而已,至于能否形成购买行为,关键还在于产品自身的软硬件是否符合消费者的真正需求,房地产广告对消费者的“忽悠”与“麻醉”作用是十分微弱的,房地产消费是理性程度最高的领域之一,因此,房地产策划重在项目全盘的整体规划,广告作为整体策划中的一枚“炮弹”,其杀伤力的强弱完全取决于失误,再好的再强有力广告拉动也无济于事,甚至产生负面影响。 正因为这种特殊性,通常地产领域的策划者很少介入其他行业,至少保存了地产策划的“专一性”,况且地产领域发展的空间很大,收入也不菲,但其他领域策划者转入房产策划的却渐成趋势,但容易犯的毛病就是常常将其他行业、产品的品牌运作规律,不知不觉按部就班地“套”在地产策划中,其实只有分清房产领域自身的特殊性,适当结合其他产品的市场运作规律,才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好创意,好效果!
商品房广告不属于要约,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又称为“要约引诱”。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作用有:作为要约邀请,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发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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