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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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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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