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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是指承租人不经出租方同意,改变约定的租赁房屋用途,以致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陷阱。通常租赁合同中会约定租赁房屋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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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是指承租人不经出租方同意,改变约定的租赁房屋用途,以致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陷阱。通常租赁合同中会约定租赁房屋的用途,如住宅用、商用、生产用等等。房屋的不同使用方式,对其使用寿命和安全有重大影响,所以法律规定,承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住宅用改为商用等,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将出租房屋收回。 总之,承租人需要改变租赁房屋约定的用途时,应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出租人可以改变房屋用途,但是必须在解除租赁合同后才可以改变,而且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房地合一”和“房随地走”的基本政策,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使用功能决定于所附着土地的用途,《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土地用途的改变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可以。改变租赁房子用途一般要经过出租人或房子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不经出租方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子用途是指改变约定的租赁房子用途,以致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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