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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一规定体现的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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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辩论的权利。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主张和意见,互相反驳,进一步辨明真伪和是非。当事人有权辩论的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民主性的体现和诉讼公正的要求,该原则主要蕴涵以下内容:辩论权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都享有辩论权,辩论权是上述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审判人员应当发挥其指挥职能,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在辩论的内容方面,当事人有权就行政实体法问题、行政程序法问题、行政诉讼程序问题进行辩论。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辩论。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中进行辩论。
《民事诉讼法》第l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一规定体现的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这一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诉讼中的辩论,要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参加者是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2)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其争议的问题,既包括实体性的问题,也包括程序性的问题;(3)辩论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El头形式;(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全过程,而不是仅限于法庭开庭审理的辩论阶段;(5)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方便;(6)人民法院应重视辩论的作用,对于没有经过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辩论不仅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它也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途径。
开庭过程中可以辩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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