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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一般诉讼过程一般诉讼过程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诉讼在判决了之后如果提出行政的判决确认无效的话,那么也是必须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在当事人提出来之后就需要由被告给予相应的证据,只要确定原告提出来的请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此判决同样会维持原判。
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级机关或者法定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行政相对人)和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机关)确定行政复议的原则:1、综合审查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2、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复议后不能调解,终止判决);3、不停止执行原则:(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无法忍受拖延。4、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为什么行政主体举证是基于此,而不是行政相对人)
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4、互相辩论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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