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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一规定体现的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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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抗辩。根据《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后,可以暂停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一般诉讼过程一般诉讼过程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诉讼在判决了之后如果提出行政的判决确认无效的话,那么也是必须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在当事人提出来之后就需要由被告给予相应的证据,只要确定原告提出来的请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此判决同样会维持原判。
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级机关或者法定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行政相对人)和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机关)确定行政复议的原则:1、综合审查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2、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复议后不能调解,终止判决);3、不停止执行原则:(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无法忍受拖延。4、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为什么行政主体举证是基于此,而不是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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