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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开发商在出售时明示为个人的以外,小区绿地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破坏。 业主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
业主委员会不能擅自决定将小区绿地改为停车位。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内的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以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更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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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开发商在出售时明示为个人的以外,小区绿地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破坏。业主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无权擅自决定将绿地改建为停车位。 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开发商在出售时明示为个人的以外,小区绿地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破坏。业主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无权擅自决定将绿地改建为停车位。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和管理。物业公司作为接受全体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的管理公司,在未取得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下,将公共绿地改建成停车场并经营收费,其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对公用设施的共有权。您作为业主可以以物业公司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您的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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