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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
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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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下:1、一般情况《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用人单位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作出的劳动争议,如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3、确认劳动关系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以下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支付花名册)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一)、(三)、(四)项的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4、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确定举证责任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但劳动争议适用于特殊的举证责任,即劳动者不能提供用人单位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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