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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再次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什么,有哪些规定

2022-05-06
1、《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济南市劳动局的规定,自2002年1月26日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后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采取的是一年一签,以此为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能得到支持;2、您咨询的情况是按年限给予3个月的补偿,其法律依据可能是该条例第23条,但根据第23条之精神,是在双方合同未到期时,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您的情况是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所以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建议您到市劳动局一趟,当面咨询,并将情况说清楚;另,如果应当给予补偿则可追加50%的数额。 附:做为律师,本人是支持劳动者应享有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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