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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或者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的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款、付款方式、担保状况等...
1、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或者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的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款、付款方式、担保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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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出租人欲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15日内明确表示购买,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另外,如果有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等3种情况,承租人无权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 如果原房主出卖房屋时,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房屋承租人,侵犯了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主张原房主对给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租人不可以主张原房主与新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出租人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后果,就是承租人可以以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法院宣布出租人的买卖行为无效。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为: 1、须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所谓租赁房屋,应当是指出租人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符合《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中规定标准的房屋。 2、承租人须以同等条件表示购买。关于同等条件标准的确定,一般认为是指以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为同等条件。关于同等条件的内容,首先是价款条件要等同,即承租人允诺支付的价款数额应等同于第三人在合同中允诺支付的价款。其次,关于价款的支付方式,也应等同于第三人允诺的方式。例如第三人允诺一次付清者,承租人不得主张分期支付。再次,同等条件还应包括其他交易条件的等同。二、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限制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房屋承租人的权利,它不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是强制性的。同时,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也有一定的限制:1、出租人售房时,承租人仍在租赁该房屋。准备租房和租过该房的承租人,是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相对而言的,只有在与其它竞买者同等的条件下才可以优先购买。这里同等条件是指交易的条件相同、价格相同。 3、承租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出租人转让其出租产权时,才能实际行使优先购买权。
未经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是否有优先购买权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依照法律规定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不因登记与否而影响该项权利。房屋租赁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以取得房屋租赁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的,因此,在其他人尚未取得房屋租赁物所有权之前,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都可以得到支持。 1、未经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是否有优先购买权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依照法律规定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不因登记与否而影响该项权利。但是,未经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里所说的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一旦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除非能够证明第三人是恶意的,否则,未经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当然,优先购买权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由于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房屋的行为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应当视为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出租人就房屋租赁房屋已经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以取得房屋租赁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的,因此,在其他人尚未取得房屋租赁物所有权之前,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都可以得到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出租人仅仅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而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承租人也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3个月内提出优先购买要求的,无论第三人是否为善意,也不管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登记,承租人都可以要求优先购买该房屋。在房屋已经过户登记为第三人所有时,则要根据第三人是否为善意而决定承租人是否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登记、第三人是否知晓房屋租赁事实等则为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的重要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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