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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出租人欲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行...
1、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或者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的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款、付款方式、担保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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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未经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是否有优先购买权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依照法律规定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不因登记与否而影响该项权利。房屋租赁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以取得房屋租赁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的,因此,在其他人尚未取得房屋租赁物所有权之前,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都可以得到支持。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依照法律规定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不因登记与否而影响该项权利。但是,未经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里所说的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一旦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除非能够证明第三人是恶意的,否则,未经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当然,优先购买权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由于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房屋的行为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应当视为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二、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以取得房屋租赁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的,因此,在其他人尚未取得房屋租赁物所有权之前,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都可以得到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出租人仅仅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而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承租人也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3个月内提出优先购买要求的,无论第三人是否为善意,也不管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登记,承租人都可以要求优先购买该房屋。在房屋已经过户登记为第三人所有时,则要根据第三人是否为善意而决定承租人是否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登记、第三人是否知晓房屋租赁事实等则为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的重要考虑因素。
关于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优先购买权,强调的是时间上的优先及价格上的平等,即承租人在时间上先于他人购买,在价格上与他人同等。在审判实践中,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分析重点应是价格。但有些案件不能单从价格的数额分析,因法律规定的是“同等条件”而非“同等价格”,实践中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同等条件”,比如,出租人将房屋以较低价格卖给自己的亲属,承租人就不能以该价格主张优先购买权,因此时“同等条件”已不单是指价格,还包括了出卖人基于亲属关系作出的优惠照顾,但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如何主张优先购买权在我国立法上确是一个空白,审判人员对其性质理解及实际处理也各持所见,造成司法判决的极不统一。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理清认识,达到裁判的统一。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所丧失的是以同等条件购买租赁房屋的机会,所以实际损失通常是指房屋的差价承租人主张以起诉时的租赁房屋的市场价与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价之间的差价作为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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