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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就跟经理说了去职的事情,要不就不发薪水,或翘班

2022-07-14
用人单位应当结清薪水,但劳动者应当赔偿损失。自动去职,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和自身情况私行动去职职,而强制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一种做法。因辞工或要求解除合同未准,私行动去职职或违约出走;未说明原由不辞而别;受优厚待遇诱惑私行“跳槽”等均属自动去职。隶属违法解除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限定,对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应当承受举证职责。薪水,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限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薪水报酬。劳动者付发生劳动,用人单位即应按照合同商定的准则支付报酬。根据劳动部《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九条限定,无论是解除合同可否合法,用人单位均应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性结清薪水。赔偿损失与结清薪水是分别是分别的法律关系,二者应当分别计量,合并结算。《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背本法限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背劳动合同中商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18.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限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议。工人自动去职隶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背〈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限定的赔偿办法》承受赔偿职责。劳动部《薪水支付暂行限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劳动关系两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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