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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规定

2021-12-30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司法解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通过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用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征收,应当对被征用房屋的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用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不得按照本行政区域的规定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责任。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住房征收和补偿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土地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征收和补偿实施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收到报告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报告。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和补偿的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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