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三倍工资,安排补休并不合法。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以安排补休,一般按劳动者当天的工作时间安排相应时间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有所不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如果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而不是加班,其工资是按照平时工资标准来计算的,不属于加班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如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国家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以北京市为例,2016年北京市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那么计算加班工资时,10月1日至4日,节假日每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300%,至少可以获得4251.58元;10月5日至8日,休息日每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200%,至少可以获得2834.39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79人已浏览
17人已浏览
18人已浏览
87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