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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购房者可退房的情形如下: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2、房屋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购房者可退房的情形如下: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2、房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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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购房者可退房的情形如下: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4、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退房的情形如下: 1、购房合同无效; 2、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3、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4、出卖人一房多卖; 5、出卖人签买卖合同后擅自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商品房可以退房的情况如下: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二、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三、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住宅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四、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五、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六、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转让;七、购房者贷款申请未经批准,合同双方不能协商支付方式;八、合同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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