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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归属争议 物权法出台后对小区车位的归属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车位归属争议依然不断。主要原因是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出台为小区车位归属争议的...
小区开发初期,小区的车位能否出租给业主以外的人,如果出租了能否得到相关的法律保障。下面从物权法角度做一下分析: 关于小区车位能否租给业主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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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年限一般为70年,商住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年限一般为40年。地下车位列入公共面积分摊,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地下车位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
消费者在购买车位、车库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看能否办理产权证 衡量车位、车库可否销售的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若购买的车位、车库不能办理产权证,则说明该车位或车库是不能销售的。 2、租赁车位有限期20年 租赁车位、车库最长有效期只有20年。《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人防车库禁止买卖 小区共用场地、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和车库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设施也是禁止买卖的,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无权出售。 4、买车位不能用公积金贷款 购买车位、车库时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银行有关工作人员解释,按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条件下,公积金贷款不能用于购买除自住房以外的东西,当然就不能用于购买车库。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针对小区停车位收费的问题,如今越来越多了,作为业主肯定是希望不收费,但就物管公司而言,认为自己提供了管理的服务,就应当向业主收取费用。但其实这里的收费应该分为两种情况,土地使用费和管理费。其中土地使用费的收费主体是物业,也就是外来车辆在小区内停车的,业主有权要求其交费。而管理费的收费主体一般是物业,往往是向有车的业主收取的车辆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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