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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一般不得登记给城镇居民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
《士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四款,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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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明确规定,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不予登记受理。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房屋也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如果在本集体内交易的话有例外。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和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不能咄卖。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房产。 现在有放宽的迹象,但正式的文件并未出台。 现实中农村“卖地”有以下情况:国家征收农村土地,给予农村村民安置补偿费;农户之间协调解决宅基地使用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这是合法的。 农民个人或村集体擅自将集体土地出卖给城镇居民或开发商,是不合法的。
关于农村宅基地,可以说,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引发的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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