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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作标准的150%来支付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作标准的200%来支付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作标准的300%来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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