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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的所有人的确定是按照购房合同上面的人民来确定的,具体流程如下: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离婚房产归属具体如下: 1、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3、一方婚前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4、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对于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5、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只要未过户,依然属于赠与人,不予分割; 6、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我于1996年在黑龙江国信典当行购买了一处绝当房产,在利民开发区土地证面积为1773平米建筑面积为850平米共有使用权面积为3000平米但是房子实际要超过850平米,原房主与典当行的协议明确规定典当的房产内包括3000平米的共有使用面积和地上一切附属物,在这土地上有一处面积为70平米的房屋坐落在我购买的土地和村政府之间2002年村政府将此房屋办在了村政府的名下。2005年此房动迁由村政府为我出来证明,证明此房所有权是我的,我领到了补偿款5W多点。2007年末原房主将我起诉到了呼兰法院说我不当得利,要我归还动迁补偿款,他说此房不再他典当范围之内,他想法院提供了一本土地使用证。但是证件是假的后法院判决我败诉,我申诉到了中院,中院的法官要给我调节我没同意后来维持原判决,现在我要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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