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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涉及到问题的越来越多,已成为分割的难点问题。一、要确定被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您陈述当中所谓的"房子是您爸爸的",如果确认是其个人财产的话,那么多此房子的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只需要与其个人达成一致即可。当然,如果您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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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590号令执行后,房屋征收时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才是合法有效的,因家庭其它成员并不是房屋的产权人从法理上拆迁是得不到补偿的,补偿安置房写家庭其它成员名字就不合法了。加上房屋产权过户是要在拿到房产证之后才能通过交易或赠与过户并缴纳税费。但是590号令之前实行的是拆迁许可证制度,拆迁中一些实施单位为了加快拆迁签约,违规满足被拆迁人的要求,私自办理赠与手续,将被拆迁人变更为家庭其它成员,解决拆迁中家庭需分家析产等复杂原因,达到搬迁让房之目的。在当时背景下房屋拆迁属于两个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协商达成的协议是合法的尽管有一些不合法成份,没有影响协议的履行,属于不告不法解决民事问题的做法。现在是政府征收房屋,操作上比过去更加严谨,变更被征收人是不允许的。
购买有哪些风险,回迁房,在二手市场上市的回迁房约占整个二手市场的10%。而这些回迁房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房产证,另一种是业主只持有回迁协议。(一)业主已经取得该商品小区的《》。这些回迁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买卖或租赁交易的,因为在二手交易的过程中,《房产证》是房管局认可,并受其监督的。因此有《房产证》的回迁房都是可以正常在交易所过户转名,这对购买者来说是十分有保障的,不必有其他的担心。(二)业主手中只有发展商的回迁协议的,这些房子的业主手中只有发展商的回迁协议的,在做二手交易时是不能在房地产交易所做过户和的。因为该回迁协议只是业主与发展商之间的私人商业协议,此协议并没有得到房管局的认可。因此双方进行交易时,只能是在公证处做公证交易,待《房产证》出来后才能做真正的过户交易。许多回迁房的业主都要求必须收取一定金额的,甚至先收80%~90%的楼款,作为客人购买该套房子的保证,余数则在真正过户交易后再付清,而由于业主也不能保证什么时候一定能够真正过户,这对购买者来说具有一定的交易风险。相关知识
首先要看你们之间协议的效力问题,也就是说你们之间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个人认为,如果你们之间所处分的财产即私房并不涉及他人权益,而为此签订的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无论是你父亲还是你,都无权违反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守约方均可依据协议约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需要提示的是:你们协议中约定的“动迁后财产各得50%”的约定并不是十分的明确,这要结合你们动迁所得进行分析。比如说你们动迁只得一套房子,对方当然有权要求把名字写进产证;如果你们所得全是货币,而你得的房子只是货币之后的转换,对方当然无权提出这种要求。如果你们所得有货币有房屋,理论上对方如果愿意把货币的50%分给你而要求把名字写进产证,也并非毫无道理。 据我所知,目前动迁基本上是货币化安置,所谓的分得房屋多数是用分得的货币再进行购房,如果对方已经领取50%货币,他无权对之后购得的房屋提出任何要求。 因提问方式所限,如有不明,可继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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