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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要根据不同的情形予以确定: (一)如果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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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的产证上有你的名字,说明你也是被征收人,你有权分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及相关奖励和补贴。但是,你能否取得安置房,还是要看你是否被征收房屋的安置对象。一般情况下,安置房屋应归安置对象所有。如果你是安置对象,你可以取得安置房。或者,如果你们这一户没有安置对象、征收事务所提供了安置房屋的(这种情况比较少),你作为产权人也可以主张安置房屋。
法律上不可以。(该类安置房建设用地属无偿划拨。划拨转出让应当经过原批准机关许可,并补交出让金(集体土地还应当先经过征地程序转为国有,并取得规划许可、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等)。通俗地讲,“将拆迁协议改成购买人的名字,建房许可证也改成购买人的名字,购买人就变成原拆迁户?”凭你自己的理解,既然是合理合法的,为什么要改呢?就此而言,显然是不合常理的,更别说法律了。
国务院590号令执行后,房屋征收时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才是合法有效的,因家庭其它成员并不是房屋的产权人从法理上拆迁是得不到补偿的,补偿安置房写家庭其它成员名字就不合法了。加上房屋产权过户是要在拿到房产证之后才能通过交易或赠与过户并缴纳税费。但是590号令之前实行的是拆迁许可证制度,拆迁中一些实施单位为了加快拆迁签约,违规满足被拆迁人的要求,私自办理赠与手续,将被拆迁人变更为家庭其它成员,解决拆迁中家庭需分家析产等复杂原因,达到搬迁让房之目的。在当时背景下房屋拆迁属于两个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协商达成的协议是合法的尽管有一些不合法成份,没有影响协议的履行,属于不告不法解决民事问题的做法。现在是政府征收房屋,操作上比过去更加严谨,变更被征收人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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