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股权转让后一般由原股东承担实缴义务,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
股权转让后的实缴义务应该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来承担。无约定的,一般由转让人承担,如果受让人知情仍受让的,由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期未满,隐瞒上述情况转让所有权的,所有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向原股东追究违约责任。如果原股东不履行或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有权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知道的,原股东和受让人必须承担连带出资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3条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应该知道或者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该支持的公司债权人应该根据本规定的第13条第2款向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要求上述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该支持。股东因出资期未满,未缴纳出资,算不算违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所有权”是指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在预约制度下,股东出资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等条件达成之前,股东没有所谓的“出资义务”,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法行为是理所当然的。
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期未届满,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原股东追究违约责任。原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知道的,原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要求上述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未缴纳出资是合法的,而不是非法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股份;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等条件实现之前,股东不存在所谓的出资义务,自然也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法行为。
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该股东与受让人应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但如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则由该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的新股东先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向原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3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221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