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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的实缴义务应该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来承担。无约定的,一般由转让人承担,如果受让人知情仍受让的,由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
股权转让后一般由原股东承担实缴义务,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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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该股东与受让人应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但如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则由该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的新股东先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向原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应对存在《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转让后,原债权债务的主体应视情况而定。民法典没有规定股权转让后原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股东转让股权后,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只有股东出资不真实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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