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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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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1、《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2、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说明劳动报酬,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应当按照以下办法解决: 1、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就劳动条件等不明确事项进行协商,重新加以明确。 2、适用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如果双方不能就劳动条件等标准达成一致,应当适用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3、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无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家关于劳动条件标准的规定来确定相应事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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