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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规定,病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给职工的,如果用人单位需要扣除工资的话,都是在税前扣除的 病假工资支付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工作人员病假不到两个月的,发给原工资。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支付本人工资的90%;(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工资。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支付本人工资的70%;(二)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支付本人工资的80%;(三)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支付本人工资的90%。以上(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4、1949年9月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干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发放。5、病假期间工资低于30元的,支付30元,原工资低于30元的。六、病假期间,工作人员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七、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当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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