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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受害者申请,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偿还。 2、根据我国财政部、保健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交...
受害者申请,责任方和保险公司偿还。根据财政部、保健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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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救助资金应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根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道路救助资金应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交通事故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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