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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救助资金应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根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
1、道路救助资金应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交通事故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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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单位可以向事故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追偿。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将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救助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事故后逃逸。 3、救助基金来源: (一)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政府根据保险公司缴纳的营业税金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4)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6)社会捐赠; (7)其他资金。
向交警要求道路事故救助金垫付抢救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受害者人身伤亡的救助费用无法复盖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主要针的救助费用超过交通事故的责任限额,事故车辆没有参加交通事故或事故后逃跑的情况下,道路救助基金可以先替换,最终向负责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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