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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偿道路救助

2021-11-22
救助基金单位可以向事故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追偿。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将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救助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事故后逃逸。 3、救助基金来源: (一)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政府根据保险公司缴纳的营业税金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4)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6)社会捐赠; (7)其他资金。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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