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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在交强险无法覆盖的情况下垫付交通事故受害者人身伤亡的救助费用。主要针对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事故机动车未参加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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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单位可以向事故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追偿。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将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救助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事故后逃逸。 3、救助基金来源: (一)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政府根据保险公司缴纳的营业税金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4)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6)社会捐赠; (7)其他资金。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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