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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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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规定,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三种情形下,将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同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是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是救助基金孳息;五是其他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和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或超出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支付标准时,对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进行垫付,救助基金垫付后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进行追偿。救助基金救助的对象,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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