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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在交强险无法覆盖的情况下垫付交通事故受害者人身伤亡的救助费用。主要针对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事故机动车未参加交强...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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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受害者人身伤亡的救助费用无法复盖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主要针的救助费用超过交通事故的责任限额,事故车辆没有参加交通事故或事故后逃跑的情况下,道路救助基金可以先替换,最终向负责人索赔。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1.医疗机构应在抢救受害人结束之日(一般指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以内)起10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向所在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2.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近亲属凭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3.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尸体或者受伤人员,由负责抢救的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凭交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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