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特点是: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
特点是: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有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2、合营企业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法律并未限制其具体人数。 3、董事的产生与更换,采取了“委派与撤换”的方式。 4、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可选择两种方式,并在章程中予以约定:一是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二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是,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5、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中外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伙伴和外国合作伙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联合举办的企业,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损失。它的特点是: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合同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伙伴提供的投资或合作条件不转换为股份,即各方投资不定价或不计股,中外合作伙伴按什么比例分担收益或产品分配、风险和损失,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换句话说,合作企业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取决于投资比例和股份,而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这与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式合资企业明显不同。所以,合作企业称为契约式合营,而合资企业称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化,即中外合作伙伴可以共同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换句话说,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而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3、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和管理方式灵活多样。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也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4、中外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资产归中方所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18人已浏览
208人已浏览
877人已浏览
2,0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