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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有哪些

2020-06-16 89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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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下列特点: 1.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2.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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