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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有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2、合营企业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法律并未限制其具体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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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各方的投资不作价、不计股,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换言之,合作企业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与股份,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所以,合作企业称为契约式合营,而合资企业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换言之,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特点是: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
合伙企业也可以不约定期限。 约定期限是为了约束合伙人不能随便将出资抽出。这样有利于合伙企业财产的稳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抽回出资的原因有下列情形: 1、没有约定期限的,在不影响合伙企业经营运作的情况下,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2、约定合伙期限的,需要满足:(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所以,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可以很好的约束合伙人不得随便将出资抽回。 同样的,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也有这样的意思。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在遇到下列情形时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分利润而该公司连续5年都在盈利。对此反对的股东; 2、对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 3、营业期限到期,反对延期的股东。 关于问题合伙企业有经营期限吗的回复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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