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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
1、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有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2、合营企业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法律并未限制其具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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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合资企业一般应当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作为监督机构,其产生方式(选举还是委派)、任期、职权等具体事宜可以由公司章程根据各自公司的情况规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了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更换。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中外合营者一方为董事长,另一方为副董事长。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董事会决定了合资企业的重大问题。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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