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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了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更换。...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各方共同设立具有独立财产权、法律独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民事权和诉讼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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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有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2、合营企业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法律并未限制其具体人数。 3、董事的产生与更换,采取了“委派与撤换”的方式。 4、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可选择两种方式,并在章程中予以约定:一是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二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是,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5、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中,有合资协议、合同和章程。按照效力的高低可以排列为:章程>合同>合资协议。中外合资企业法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所以,当合资协议和合同和章程有抵触的时候,以章程的规定为准。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以下几方面: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是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能显著.约原材料、燃 料、动力的。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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