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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的一种用工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是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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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仅可能成为公安司法机关追诉、审判的对象,而且可以成为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但是,单位能否作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问题,理论界有所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单位不能以刑事被害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但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以民事原告人的身份参与附带民事诉讼活动。这种主张的理由是,单位尽管可以是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却只能提出民事赔偿或补偿要求,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只能由公诉机关承担。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现分述如下:一、单位被害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当事人,并赋予其一系列的诉讼权利。这既适用于自然人被害人,也应适用于单位被害人。换言之,作为被害人的单位在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应与自然人被害人一样,拥有诉讼主体的资格,成为案件的当事人。这一判断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单位被害人的实体权益遭受了侵害,刑事诉讼的进行使它的权益处于待判定的状态。一般而言,单位被害人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仅有经济上的利益,还有名誉、信誉、机会乃至生存能力等方面的权益。与自然人相同,受害的单位有着强烈的追诉犯罪和使加害者受到合法的报应这样一种愿望和要求,而不仅仅拥有要求赔偿的欲望它的这些愿望和要求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承认和维护,取决于被追诉者能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刑事诉讼的进行客观上使单位被害人的实体权益处于待判定的状态,它的实体权益也会受到刑事诉讼结局的直接影响。在此情况下,被害单位必须拥有诉讼主体资格,充分而有效地参与到诉讼中来,才会对诉讼过程和结局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做出肯定的评价。
这种情况,另一家公司是原公司的分公司,那么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原公司下工作调动相关文件即可。但这家公司原公司的子公司这种情况下,只能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才能与其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不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与两家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您的二级学院签合同时能否作为独立的用人单位签合同问题,可以与否,关键看该单位有无独立的法人资格。如果有就可以作为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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