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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女职工在“三期”内一概不能解雇。如果女职工具有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等重大过错的,仍然可以解雇;但如果三期内的女职工没有严重的过错,则...
女职工“三期”内的,并非一概不能解雇,对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对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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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内就绝对不能解雇吗《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注意:这里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没有规定不能依据第39条解除合同。对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怀孕、产假、哺乳”;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3)如果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不是绝对的保护,女职工仍负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从《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解雇保护是不具体区分系何种原因导致的怀孕,是否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在所不问,因此,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用人单位就不能以此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概念,女职工只要在孩子出生之前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准生证等相关法律手续,就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应享有全部相关的劳动保护待遇。
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许多怀孕女职工就以为拿到了免辞金牌,事实是否如此呢?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实质是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错性理由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显然,这意味着,即使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劳动者存有过错的情况下,合法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三、六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辞退三期女工 1、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三期女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三期女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三期女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三期女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有另外两种情况也是需要了解的,即: (1)三期遇上合同期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恰逢女职工处于“三期”时,劳动合同要自动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再行终止,用人单位才可用“合同期满”为由而终止与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三期女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的也不受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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