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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应如何行使在理论上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即诉讼行使方式和直接行使方式。诉讼行使方式是指债权人通过诉讼向第三人及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没有优先受偿权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一般是具有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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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需符合以下条件 《最高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 二:清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按照民法典规定承包人行使用优先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2: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催告仍不支付。 3:必须在工程竣工之日或者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没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一般是具有担保的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是这样理解的,所谓“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债务人用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上设定了数个抵押权,一般应按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合同如果必须经登记才生效,那么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经签订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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